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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教授(研究员)  
王玉亮
2020-08-16 17:35  

王玉亮

王玉亮(1973- ),男,汉族,河北省廊坊市人。1995年河北师范学院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,1998年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,2005年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史学博士学位。2006年晋升副教授,2012年晋升教授。曾为省级人文重点教育基地成员,世界古代史省级精品课主讲教师,获得省级优秀教师、省级德育先进工作个人荣誉称号。

主要研究方向为中西史学比较、英国中世纪史、英国近现代史

著作成果有《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》,北京: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

论文成果有:《中世纪晚期英国村庄共同体的法律“自治”》、《中世纪晚期英国村庄共同体的公益与互助问题研究》、《中世纪晚期英国村庄共同体的“自治性”》、《英国中世纪晚期普通民众的赡养习俗》、《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新娘酒会的性质》、《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质》、《古代教化与民众乡村法律生活》、《古代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》、《西周宗法伦理下的社会格局及其法律影响》等。

主持项目有《英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演变研究》。

成果介绍:

《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》以及系列论文,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乡村世界视为庄园-村社一体的共同体,突破只从庄园体制视角、从领主与农奴关系研究当时社会历史的原有框架,充分展现村社传统在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,从而全面、立体揭示出共同体具有庄园与村社、教区既多元又一体的复杂特征;从法律、经济、社会生活、日常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(系列论文)分别展现中世纪晚期英格兰乡村社会中日益呈现出来的地方自治、民众自治,并剖析出其自治的法律依据性,如村社的习俗惯例、庄园法规等等,从而挖掘出英国“地方自治之母”的深厚土壤。

从中西历史比较的视角撰写的几篇中国史论文,主要剖析了中国古代社会中乡村社会管理的专制性,以及在乡村教化、家庭教育下民众奴性的形成和权利参与意识、能力的丧失。传统乡村社会管理体制里列举了所谓的宗族自治、里甲自治、乡约自治等,这些所谓的“非官方”治理实际上起到了辅助官方治理的重要作用,弥补了官方治理深入乡村能力的不足,其理念、价值追求与目标是国家统治完全一致的;宗法伦理下的社会格局以及教化、教育等文章,分析了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关系中上下等级尊卑秩序的宗法伦理依据,即一切关系、事务的处理皆以宗法伦理秩序为依据,民众的参与权利、权利维护的法律来源是不存在的,因而不能形成地方自治和民众自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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